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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辉知队 | 晚安集团系列维权案:诉晓班家具店,获得胜诉

2023-07-31

01案件经过

晚安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家具、防盗门、玩具的设计、生产、销售和出口业务及相关产品的进口业务和进料加工以及“三来一补”业务等。1999年8月28日,湖南省晚安床具实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30787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床、板条箱、工作台、镜框、竹帘、软木工艺品、(布告)牌、非金属门装置、非金属窗户附件、弹簧床垫,注册期限至2009年8月27日。2013年11月25日,第1307873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晚安公司,并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8月27日。

1307873号商标


2001 年12月21日,湖南省晚安床具实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685000 号商标,指定颜色,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弹簧床垫、床垫、家具、床、衣帽架、枕头、羽绒枕头、睡袋、沙发、工作台,注册期限至2011年12月20日; 2013年11月25日,第1685000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晚安公司,并于2011年12月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

1685000 号商标


2010年1月28日,晚安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617927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家具、弹簧床垫、垫子(床垫)、沙发、茶几、床、竹帘、软垫、垫枕、枕头,注册期限至2020年1月27日。

6179275号商标


2008年3月5日,第1685000号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晚安牌系列弹簧软床垫于2007年、2010年、2013年获得湖南省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均为三年;2014年9月4日,晚安公司荣获2013年度湖南省省长质量奖;”商标分别于2004年、2007 年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商标分别于2010年、2013 年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晚安”系列床垫于2004年8月获得中国知名床垫十佳品牌证书、2011年12月获得中国家具十佳床垫品牌证书等。

2019年12月10日,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晚安公司的举报,在被告晓班家具店内查获了7床标注“吉祥晚安”标识的床垫。该局作出了常市监经( 2019)1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对上述床垫实施就地封存行政强制措施,并对晓班家具店的营业执照及现场查处情况进行了拍照。经比对,晓班家具店销售的床垫上的“吉祥晚安”标识与晚安公司系列注册商标存在以下相同或相似之处:1.“吉祥晚安”标识中突出使用的“晚安”文字与第1685000 号、第1307873 号第6179275号晚安商标中的“晚安”文字内容相同;2.“吉祥晚安”标识中右上角图形部分与第1685000 号“”、第1307873 号”商标图形均由一个月牙和三颗五角星构成。

被告晓班家具店成立于2004年11月15日,经营者为鄢大国,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上街居委会经石大道1125号,经营范围为家具销售。

02原告诉称

原告晚安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晓班家具店赔偿晚安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 000元;

2. 判晓班家具店立即停止侵犯晚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停止销售侵害晚安公司第1307873 号商标、第1685000号商标、第6179275号“晚安”商标的商品;

3. 本案诉讼费由晓班家具店承担。

03被告辩称

晓班家具店辩称,请求依法公正判决,驳回晚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所持理由为:

1. 晓班家具店内的床垫与晚安公司的床垫商标标识之间有明显的区别,晓班家具店的床垫无注册条形码,也不是乳胶材质,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解;

2. 晓班家具店不构成侵权,其没有商标侵权的故意,没有实际销售该床垫,对晚安公司也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执法部门亦没有做出最终认定;

3. 晓班家具店能够证明案涉床垫的来源。

04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晓班家具店销售的床垫上使用的“吉祥晚安”标识,是否与晚安公司的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侵犯晚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是如果晓班家具店如果存在侵权行为,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市监经(2019) 1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记载并结合所附照片,本院可以确认晓班家具店的经营场所销售了带有“吉祥晚安”标识的床垫。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权利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标识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主要部分是否可能引起混淆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构成要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成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公司含有上述系列商标的床垫产品相混淆,容易使人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因此,晓班家具店销售的被控商品属于侵犯晚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晓班家具店销售侵犯晚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本案中,晓班家具店销售带有“吉祥晚安”标识的床垫,侵害了晚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且未提供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晓班家具店从事家具销售多年,对晚安品牌和晚安公司系列权利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并能够区分晚安公司权利商标与侵权商标,因此,可以认定晓班家具店对其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依法应当赔偿晚安公司所受损失。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晚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晓班家具店因侵权所得利润,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根据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晓班家具店的经营规模、经营场所位置、侵权持续期间等具体情况,考虑晚安公司维权费用支出情况,酌情确定由晓班家具店赔偿晚安公司经济损失16 000元(含合理维权支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05裁判结果

一、常德市德山晓班家具店立即停止侵害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第1307873号“”商标、第1685000 号“照”商标、第6179275号“晚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二、常德市德山晓班家具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6000元;

三、驳回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 | 辉知队

马律师
马律师